一、附屬工程
1.一般鐵構件制作、安裝需分別計算時,執行一般鐵構件制作安裝定額,人工、附材、機械費用按如下分攤:
(1)人工費:制作占 70%,安裝占30%;
(2)附材費:制作占 96%,安裝占4%;
(3)機械費:制作占98%,安裝占2%。
2.本章的鑿槽、刨溝、所鑿溝槽恢復、打孔、打洞、預留孔洞定額,適用于安裝工程的各專業項目(通風空調工程的通風管道打孔、打洞除外)。
3.鑿槽、刨溝定額分磚結構及混凝土結構。磚結構已綜合考慮各種材質,執行定額時不得調整。輕質磚、空心磚執行磚結構定額。
4.多根管子并排敷設時,鑿槽、刨溝及所鑿溝槽恢復工程量應按單根管延長米計算。
5.打孔、打洞工程量,應區別砌筑結構、混凝土樓板、混凝土墻,按孔(洞)的直徑以“個”計算。
6.本定額中的補孔洞定額,適用于無防水要求的一般孔洞封堵。有防水要求的孔洞封堵,應執行《給排水、燃氣工程》相應項目。補孔洞以實際封堵的孔洞體積計算,應扣除洞內管道所占的體積。
7.本章的路燈基礎、接線手井定額適用于一般強電和弱電工程的砌筑或混凝土電纜井項目。
二、電氣調整試驗
1.本章內容包括電氣設備的本體試驗和主要設備的分系統調試。成套設備的整套起動調試按專業定額另行計算。主要設備的分系統內所含的電氣設備元件的本體試驗已包括在該分系統調試定額之內。如:變壓器的系統調試中已包括該系統中的變壓器、互感器、開關、儀表和繼電器等一、二次設備的本體調試和回路試驗。絕緣子和電纜等單體試驗,只在單獨試驗時使用,不得重復計算。
2.變壓器系統調試,以每個電壓側有一個斷路器為準,如每一側多于一臺斷路器時,多出的部分按相應電壓等級送配電裝置系統調試相應定額另行計算。
3.送配電系統調試,區分高壓及低壓系統分別計算。
(1)1KV以下送配電系統調試系統數量的確定,是以該建筑物主配電室內按每個低壓配電屏、柜(包含計量柜、聯絡柜、電容柜,但不含變壓器低壓出線柜)計算一個系統,其后各級供電回路不再重復計算。
(2)10KV以下交流供電,根據電氣原理系統圖,以負荷隔離開關、真空斷路器(六氟化硫斷路器)、帶電抗器個數計算系統工程量。
4.計算送配電系統調試時,應注意:
(1)變壓器系統調試已含高壓側和低壓側各一臺斷路器的調試,故進、出變壓器的配電柜不再計算送配電系統調試。
(2從控制柜(箱)至電動機的供電回路調試已包括在電動機的系統調試定額內。若電機不是就地控制,而是在控制室內集中控制,則用于控制電機的配電柜(箱)調試含在電機調試內,不能另行計算送配電系統調試。
5.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按連鎖機構的個數確定備用電源自投裝置系統數。一個備用廠用變壓器作為三段廠用工作母線備用的廠用電源,計算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調試時,應為三個系統。裝設自動投入裝置的兩條可為備用的線路或兩臺變壓器,計算備用電源自動投入裝置調試時,應為兩個系統。備用電動機自動投入裝置亦按此計算。
6.事故照明切換裝置調試,按設計能完成交直流切換的一套裝置為一個調試系統計算。事故照明切換裝置是指能完成交直流切換的裝置,所有的事故照明回路集中在這個切換裝置進行交直流切換,即事故照明切換屏,不是指終端的雙電源切換箱。該直流電源來自直流系統裝置,所有事故照明切換屏總是安裝在直流屏旁,一般用在集中控制系統,如工廠、變電站、電廠等中央控制系統。雙電源切換箱不能計取事故照明切換裝置調試費。
7.接地裝置調試:
(1)接地網調試,一般的發電廠和變電站聯為一體的母網,按一個系統計算;自成母網不與廠區母網相連的獨立接地網,另按一個系統計算。大型建筑群各有自己的接地網(接地電阻值設計有要求),雖然在最后也將各接地網聯在一起,但應按各自的接地網計算,不能作為一個網,具體應按接地網的試驗情況而定。
(2)一柱一接地調試,適用于配套燈桿敷設的單根接地極調試,以“根”為計量單位。
(3)獨立接地裝置調試,適用于獨立變電所、桿上變壓器、煙囪避雷針、設備接地等獨立接地裝置調試,以“組”為計量單位。
8.電纜敷設定額已包含電纜絕緣測試工作內容,但不含電纜交流耐壓試驗工作內容,該費用可另行套用相關定額計算。
9. 路燈照度測試,以“區域”為計量單位。每個路燈照度測試區域,包括道路縱方向同一側的兩根燈桿之間,橫方向若為單側布燈應為整個路寬,若為雙側布燈應為路寬的1/2的范圍為一個區域計算。
10.民用照明通電試運行,按照明的建筑面積以“㎡”計算。
三、電梯電氣裝置
城市軌道專用電梯、自動扶梯、步行道的電氣安裝和調試分列定額計算。除城市軌道專用電梯、自動扶梯、步行道以外的其他電梯調試內容已含在相應的電梯電氣安裝定額中,不能重復計算。
